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通报!一公司施行了多项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被行政处分!
你公司在巢湖市烔炀镇大横山地道口建造的碎石料加工场,碎石进程发生的粉尘未依照环评要求,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操控和削减粉尘污染物排放,粉尘直排外环境。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市场主体运营资历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4月14日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巢湖市烔炀镇大横山地道口建造碎石料加工出产进程未采纳比较有用办法操控、削减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状况;
3.2025年4月14日现场相片根据3张,证明你公司在巢湖市烔炀镇大横山地道口建造碎石料加工出产线,碎石进程粉尘未采纳比较有用办法,操控、削减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状况;
4.2025年4月15日查询问询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王家芹对你公司在巢湖市烔炀镇大横山地道口建造碎石料加工出产状况问询的状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承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承认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法的状况;
6.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证明该公司建造项目环保手续处理状况;
7.中标(成交)通知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接受安徽建工路港建造集团有限公司S90芜合高速肥东支线路基工程建造项目大横山地道配套的碎石加工场项目状况;
8.《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对该碎石路破碎厂区方位、布局等现场勘查状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藏挖掘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办理,采纳会集搜集处理等办法,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则。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皖合环(巢)罚告〔2025〕3号)奉告你公司作出行政处分的内容、现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说申辩权和听证请求权,你公司在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交纳。
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实行。